广东广州赠与合同律师收费,处理加盟合同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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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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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16:03:38
在2019年同种类型的案子在历城区法院无法立案,立案庭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济南市中级法院受理。而济南市中院的立案庭回复,只有合同是不够的,你必须证明你有特许经营资格,才能立案。于是,本人对该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一些调查和研究,结果很有意思,此类加盟合同纠纷,历城区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历下区法院可以受理,原因何在?且听分析。
另外本人又查询了相关案例,在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五花八门,有些法院是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审理,而有些法院是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审理,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呢?

01
加盟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于:
1、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字号、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2、特许人拥有自己的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是指特许人许可不同加盟商所采用的统一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主要表现在单店的形象和环境、组织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基本作业流程与操作。经营模式通常以经营手册、加盟指南等标准化运营材料的形式发放给加盟商,并要求加盟商按手册运营。
3、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其经营资源的对价,主要包括加盟费、使用费、推广费、通过货款间接收取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实践中,特许经营使用费还以其他名称出现,如权益保证金、代理费、合作费、押金、提成等。因此,在对加盟合同判断时,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如果合同满足以上三个基本特征,则该合同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经过比对,该类加盟合同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三个基本特征,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02
加盟合同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1、特许人的资质问题
(1)特许人只能是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佳怡物流作为企业,满足该款规定要求,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特许经营资质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八条规定
①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③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以上第② 、③ 项“两店一年”及备案要求等特许经营资质方面的规定,南京法院普遍将其认定为约束特许人的行政管理性规范,而非合同效力性规范,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
2、合理期限内的法定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行政法规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单方解除权。
如果加盟合同中未赋予被特许人该项权利,是为一项瑕疵,法院会根据加盟期限长短确认被特许人的该项法定解除权。
03
回归加盟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加盟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137项)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属于规定中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但是在该规定中明确“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另明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因此该类案件的管辖,如果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且标的额在20万以内,那么应由该法院管辖,否则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仅限于济南市区域内该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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