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 \ 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新闻

竞业限制协议

  • 中法邦
  • 1272
  • 187 7320 5838
  • 2020-07-08 09:44:47

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问题。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所在地有关政策规定,鉴于员工因工作关系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公司、公司、公司)的商业秘密,易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争夺对象,现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1.1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1.3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1.4 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1.5 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的企业。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提示:是否有竞争企业是他一定不能去的,可以写出具体公司名字。)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1.6 竞争性业务: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7 竞业行为:

(1)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行业;近亲属经营或受聘于甲方同类行业;

(2)受聘于(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务、技术指导、咨询等服务)甲方同类行业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支援、代理人、课程顾问、咨询、授课讲师、研发、商务、渠道推广、财务等相关的工作;

(3)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位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引诱或怂恿公司员工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经营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销渠道、人事安排、经营战略、财务状况、知识产权信息等公司商业秘密的;

(5)乙方或乙方近亲属从甲方同类行业企业处领取任何报酬,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6)在甲方同类行业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7)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旦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单位名片及从事新单位业务方面说明等)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1.8 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与乙方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第2条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2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2.3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第3条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3.1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3.2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3.3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其中涉及员工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例如乙方于2月5日离职,则支付时间不晚于3月20日。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他收款账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3.4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及其关联人从事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竞业行为,均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3.5 特别要求:

(1)乙方需要定期每月10号前向公司书面汇报就业情况,就业情况至少包括员工新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所在部门及上级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员工工作内容、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当员工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内容时,员工应提供本人亲笔签署的自由职业或无业证明材料。经公司确认收到上述约定的书面就业报告或证明材料后,员工方可领取经济补偿金;员工逾期5日未能依约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月的经济补偿金。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6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3.7 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第4条 违约责任

 。。。。。。。。。。


       如需下载完整版《竞业限制协议》,请扫描加微信咨询。

555.jpg

上一篇:工资条怎么做?

下一篇:考勤表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462226748@qq.com。

法律咨询 快速响应
推荐律师

杨静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