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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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17:54:49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一、从违背职责的性质来差异
从违背职责的性质来看,合同职责是因为违背了合同职责而产生的职责。合同职责首要是约好的职责,当然现代合同法
呈现出一种新的开展趋势即合同职责来源的多元化,合同职责不仅仅来源于约好的职责还包含法定的职责以及根据诚笃信用
准则产生的附随职责。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笃信用准则,根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生意习气实
施通知、帮忙、保密等职责。”
侵权行为都是一种违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权行为所违背的法定职责首要能够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
任何人不得危害别人产业和人身的普遍性的职责,即所谓“不危害别人”的职责,此种职责是针对所有人而设定的,其无时
不在、无所不在。没有合法的根据或法令上的权利而危害别人产业或人身,都违背了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职责。二是侵权法
设定的详细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职责,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矩:“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许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备等,没有设置显着标志和采纳安全措施构成别人危害的,施工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三是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令、
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职责,如有关劳作安全维护方面的法令对劳作安全维护的规矩、消防法规对有关单位应
当采纳的消防措施的规矩。四是在特别状况下,某些特定的职责的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职责(如差人所负有的保持社会治
安的职责),或许因施行了必定的先前行为,使其负有必定的作为职责。例如,带着邻居家的孩子出外游玩,所负有的看守
该小孩的职责。违背这些职责,构成别人危害,都或许构成侵权。
在差异违约和侵权行为所违背的职责的性质时,还应当掌握如下几点:
1. 确认所违背的职责是归于法定的针对一般人的留意职责,仍是约好的针对特定人留意职责。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是将违背约好职责的状况归入到侵权的范畴。例如,商标运用权人违背许可合同的期限
或规模运用别人商标;肖像运用人违背肖像运用合同运用别人肖像;房子租借期限届满今后承租人持续居住房子既不返还房
子也不交付租金;等等。许多人以为,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别人商标权、肖像权以及所有权的危害,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这种观念首要是从结果上判断而产生的。从行为人违背的职责性质来看,应以为上述情形都是违
约的问题而不是侵权的问题,因为,有关运用的期限、规模等等都是合同清晰规矩的职责,违背这些职责大都是一个违约的
问题。当然也触及竞合的问题,但归入竞合则无疑使问题变得过于繁琐。对这些行为,我国《合同法》都设定了相应的职责
,能够有用地处理,许多案子不需求选用竞合的观念。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
权挑选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依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
2. 在确认某一种行为是否违背职责时,根据详细状况考虑是否存在着默示的合同职责以及根据生意联络产生的留意职责
。违背这些职责也将构成违约。
在许多状况下,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对法定职责的违背或许是难以判断的。例如,某人在宾馆住宿时,其随身带着的手
机和有关衣物在房间内丢掉。再如,某人在火车卧铺睡觉时,一双贵重的皮鞋丢掉,在这两个案子中,受害人都以侵权为由
恳求对方补偿。显着,宾馆和铁路公司根据法令规矩并没有为任何人都负有看守其资产、维护其人身的职责。但对顾客或乘
客是否负有一种合同上的职责,值得评论。显着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清晰针对上述行为的保管和维护职责做出约好,不过,在
这些合同联络中是否存在着默示的合同职责以及根据生意联络产生的留意职责,需求详细分析。
首要,有必要确认两边是否负有默示的合同职责,所谓默示职责,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生意习气所确认的职责,包含
两方面:一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意图有必要由合同的当事人所承当的职责,例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负有获取特定
结果的职责;而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应当负有尽最大努力的职责;再如在旅客运送合同中,承运人根据合同的性质负有安
全地将旅客运送到意图地的职责,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对此职责作出了约好,都能够以为承运人负有该默示之职责,倘
违背职责,未将旅客安全及时送到意图地则构成违约。二是根据生意习气,所产生的默示职责。所谓生意习气是指,在其时
、当地或许某一行业、某一类生意联络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气做法。我国《合同法》61条规矩
,“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报酬、实施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到补
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生意习气确认。”
合同法第125条规矩,解说合同应当根据生意习气进行解说,这就确立了习气解说的准则。由此,生意习气成为确认合同默示
职责的重要根据。例如,根据生意习气通常是先住店后付款、先用餐后结帐,这实际上是确认了默示的先后实施职责。当然
,就生意习气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法官应当考虑该生意习气是否客观存在或是否合理。不然不能以此作为确认默示职责
的根据。在上述两个事例中,根据旅客住宿合同和旅客运送合同的性质,很难确认旅馆和铁路公司负有为旅客看守资产的职
责。至于根据生意习气是否负有这种职责,还需求由当事人进行举证。一般状况下,因为旅馆住宿人员相对较少,每一位旅
客都有特定的房间,资产保管更为便利,因而,根据生意习气能够以为旅馆负有为旅客看守某些资产的职责。而关于列车来
说,因为乘客流量较大,铁路公司很难看守乘客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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