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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1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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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赋予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监督职责,是保障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有效维护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二是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三是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赔偿监督工作包括:1、办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发现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市级人民检察院赔偿监督工作包括:1、办理不服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发现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市、县两级检察院对相关的国家赔偿监督案件的申诉,均应该受理,再作出相应处理,并可自行发现、主动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赔偿监督工作包括:
1、办理不服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2、发现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2、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 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5、作出原决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不属于国家赔偿监督范围:
一是赔偿义务机关该受理不受理的。对于这种情形,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投诉、申诉、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
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错误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执行的。应当由法院承担督促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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