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门诊病历能进行医学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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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17:35:32
没有门诊病历能进行医学鉴定吗
一、没有门诊病历能进行医学判定吗
能够的,只需有根据就能够。
1、医疗纠纷司法判定程序
1)检查判定托付书、送检材料材料等;
2)举办听证会;
3)判定人进行判定,必要时安排专家讨论;
4)出具判定文书。
2、当事人能够参与的判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能够向司法判定机构提交与判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能够托付律师参与判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参与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能够发表本方观念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答复判定人的发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依法请求判定人员逃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在听证会前或后向判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说定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在判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说定见的首要内容。
判定当事人能够向判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说定见,该定见首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情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根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差错,差错与损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差错在损害成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说定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说定见是判定人在判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请求判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判定人对医疗事情的开始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判定结论具有必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说定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判定文书。
该书面陈说定见书应当包括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捉住首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简明,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判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判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判定结论的,能够向托付判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从头判定的请求,是否赞同,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通过检查不赞同从头判定的,司法判定结论作为定案根据。人民法院应当赞同从头托付判定的法定景象
1)判定人不具备相关判定资历的;
2)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则的;
3)判定结论与其他根据有矛盾的;
4)判定材料有虚伪,或者原判定办法有缺点的;
5)判定人应当逃避没有逃避,而对其判定结论有持不同定见的;
6)同一案子具有多个不同判定结论的;
7)有根据证明存在影响判定人精确判定因素的。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医疗纠纷判定患者隐秘病历怎么办
存在违背上述规则状况的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生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中要求:医生施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有必要亲自诊查、查询,并依照规则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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