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_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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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17:43:41
律师事务所排名_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一、导致婚姻停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婚姻关系停止的原因有三:一是爱人一方逝世。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吊销。
其间逝世分为:天然逝世和宣告逝世。
1、因爱人天然逝世而停止婚姻关系;
2、因爱人一方宣告逝世而停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逝世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停止);
3、爱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停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爱人并不因宣告失踪而停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两边均不得再婚。
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逝世,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停止或消灭。这是由于,婚姻是男女两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爱人两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逝世有天然逝世与宣告逝世之别。天然逝世是爱人一方或两边承认的实践逝世,这时,不管法令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天然停止。而宣告逝世,则是对于符合必定条件的人,根据好坏关系人的恳求,由人民法院做出其逝世宣告的推定性逝世。它与天然逝世具有相同的法令后果。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的状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承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天然停止。

二、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
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建立之前或建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建立之后。从恳求权来看,离婚的恳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恳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好坏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建议该婚姻无效。从时刻效能看,离婚的恳求权只能发生在两边当事人生计期间,当事人一方逝世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恳求既可在两边生计期间行使,也可在两边或一方逝世后行使。从程序和办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恳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令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令后果。
婚姻关系的停止中就包括了离婚的状况,而说到离婚就不得不提协议方式与诉讼方式。现在,我国并没有主动离婚一说。因此,部分人认为夫妻是不是分居到达必定时刻之后,就能主动免除婚姻关系。但其实这种状况下不会呈现婚姻关系主动免除的状况,仍旧需要处理相应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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