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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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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1 17:35:14

济源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怎么走


一:济源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怎么走


公安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省辖市公安机关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报省公安厅依法实施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1)受理:由申请人向省辖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材料。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省辖市公安局一是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专人登陆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在线查询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属于惩戒对象;二是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走访、电话咨询、信函)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提交的个人简历、从业资质和无犯罪记录进行核查;对师资力量结构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三是对申请单位的场所、提供保安培训所需的设施、装备等进行现场核查。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不属于惩戒对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从业资质真实合法、师资结构符合要求、师资人员相关资质真实合法且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由核查人员写出核查报告、填写核查表,经逐级审核,以省辖市公安局名义上报省公安厅(若有关人员承诺内容与法定条件不符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说明);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属于惩戒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存在伪造、虚假现象的,师资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师资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存在伪造、虚假现象的,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由核查人员写出核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核,给予不予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保安行业营商环境部分措施的说明》要求,对于在审批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上述有关证明事项等承诺内容,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对未核实清楚的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依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诚信管理。) 


(3)决定:经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以省公安厅名义下发准予许可的批复,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 


(4)送达:印发省公安厅批复文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通知省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二:济源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申请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二)前款(一)中所列的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是指师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占师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前款(一)中所列的保安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是指: 1、有不低于占地20亩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租用土地的,租期在5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所有设施符合国家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标准;2、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符合保安职业培训要求的消防、技防等实习操作场所;3、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满足培训要求的室内外训练场馆、场地、多媒体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4、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保安培训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符合教学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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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济源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八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关于做好实施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密发〔2018〕2564号)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从受理从事保安培训的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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