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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定金合同纠纷律师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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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5 16:41:11

东莞定金合同纠纷律师律师收费


签订合同时,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差异有哪些


一、定金的法令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款的实现,两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好,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法。现在我国现行法令中对定金的规则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令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款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快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令规则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则。《担保法》第91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说》第121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用。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突出特色,虽然仅仅一方当事人为必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能够束缚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许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两边当事人无法同时实行而仅能先后别离实行债款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当金钱付出责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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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金的法令属性


订金也归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现在没有清晰的法令对订金加以规则,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选用。严厉讲订金仅仅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令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意图不外乎处理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缺少,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差异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订金与定金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发生的根底法令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好,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好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用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用,其功用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实行债款提供资金上的必定的支撑。订金的给付本身归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实行债款的行为。


3、二者的效果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用;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交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法,能够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实行债款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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