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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向当事人核实案情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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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8 11:41:20

审查起诉阶段向当事人核实案情可以吗


导读: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或者是浏览卷宗以及查阅其他的一些证据材料,核实案情。审查起诉过程当中的内容主要就是是否有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一、审查起诉阶段向当事人核实案情规定是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或者是浏览卷宗以及查阅其他的一些证据材料,核实案情。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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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案件到检察院后还有多久会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递交辩护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公诉意见书的时候,也会适当的考虑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毕竟是控辩双方,所以,双方看待刑事案件的角度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就是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了解,判断是否存在着一些刑事犯罪的情况。如果证据不充足或者案件存在着重大的疑点,那么就可以决定不予起诉,否则到法院也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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