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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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11:47:55
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审理吗
导读:刑事案件在检察院批捕以后法院绝对不会开庭审理,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就不存在着法院开庭审理,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后公安机关还有2~3个月的侦查期,侦查结束后,检察院还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审理吗
一、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不开庭审理吗?
刑事案件批捕后法院肯定不会开庭审理,因为批捕后的流程是侦查,法院开庭的前提条件是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总之,批捕后不等于法院马上就会开庭审理,另外对于刑事法院来讲,一般情况下只要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法院都会受理的,但是法院的审理工作也不受检察院的影响,法院也可以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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