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哪几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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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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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11:10:37
行政处罚有哪几个基本特征
导读:(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没有法令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安排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职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3)行政处罚的标准性。
一、行政处罚有哪几个基本特征
1、决议并施行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议并施行,其他任何安排、个人不能决议并施行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行为。这儿的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行为,是指违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施行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也即行政法令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当行政法令职责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令职责是行政法令关系主体应承当的法令职责,既包含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妥行政而应承当的职责,也包含相对人违背行政法令标准而因承当的职责。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约束或掠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令、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施行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办法,是一种能够惩戒性职责的行政处理决议。

二、行政处罚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利配置。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能够设定任何品种行政处罚。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令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令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则的,行政法规不得逾越法令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则。
3.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令、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则的,地方性法规不得逾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则。
4.国务院各部、委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则;尚未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能够设定警告或者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则。国务院能够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景象规则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则;尚未拟定法令、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设定警告或者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则。
6.除上述规则外,其他任何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施行。在中国,只有法令、法规规则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安排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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