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仲裁中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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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17:52:43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中的终局裁决
1、结局判决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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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作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判决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能:(一)追索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子”);(二)因执行国家的劳作标准在工作时间、歇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2、“小额案子”的金额是否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其间“小额案子”的金额是以劳作者请求判决时主张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判决庭终究判决的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下称《解说三》)第十三条规则,劳作者根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则,追索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判决判决触及数项,每项确认的数额均不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依照结局判决处理。
因而,判别小额案子的金额是否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以判决庭终究判决的每项金额为准。
3、劳作判决过程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产生调整的,怎么计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劳作争议胶葛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告诉(2008年)第二条规则,最低工资标准产生调整时,据以确认判决程序的请求判决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子应当以新标准确认判决效能。
张*晟律师认为,在上海地区受理的劳作判决案子,如案子受理后最低工资标准产生调整的,在确认案子是否属于“小额案子”(结局判决),应当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根据。
4、判决判决中既有结局判决事项,又有非结局判决事项,怎么处理?
根据《解说三》第十四条规则,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同一判决判决一起包括结局判决事项和非结局判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非结局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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