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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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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2 18:07:49

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醉驾闯祸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1)醉酒驾车闯祸,只产生一次抵触的景象。在这种景象下,假如行为人闯祸致人伤亡或许形成财产损失较小,


尚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一般应认定为风险驾驶罪,而不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首要理由是,醉酒驾车产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成心,但对于产生闯祸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假如尚未到达交通闯祸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规范,则不能反过来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成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确有证据标明醉驾者对损害后果持成心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适当的风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或许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许车辆实施撞击,此时醉驾者或许构成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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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醉酒驾车闯祸后持续驾车抵触的景象。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损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闯祸后持续驾车抵触,形成严重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产生的损害成果持放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对此类醉酒驾车形成严重伤亡的,应依法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驾车闯祸,仅产生一次性抵触的,一般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闯祸后持续抵触形成严重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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