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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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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3 18:03:58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民法典》(2021.1.1收效)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能够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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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典》(2021.1.1收效)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吊销情形】要约能够吊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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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人以确定许诺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吊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吊销的,并现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吊销的差异在于:1、从表现方式上看,要约撤回产生在要约抵达(或刚刚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吊销则产生在要约现已抵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没有宣布许诺告诉之前。


两者的实质,差异在于:前者是在要约没有收效(或刚刚收效)时产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收效后,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前。



2、关于要约不得吊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回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以为要约不可吊销”,并且要求“现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排条件缺一不可。



总归,应对要约撤回与要约吊销的差异是一个杂乱的进程,实践证明,由具有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能够防范法律纠纷,也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纠纷,最大极限地避免或下降经济损失,有效地保证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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