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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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11:50:13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导读:应当从重处分的情节:1、唆使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2、累犯;3、策划、胁迫、蛊惑、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装备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装备叛 乱或许装备麻 痹的;4、假造 货币并出售或许运送假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刑讯 逼供或许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逝世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则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现实要素。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则。刑法总则规则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违法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则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违法适用的量刑情节。为了便于把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
第一、应当从重处分的情节:
1.唆使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策划、胁迫、蛊惑、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装备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装备叛 乱或许装备麻 痹的(刑法第104条);
4.与境外安排、安排、个人相勾结,施行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则的违法的(刑法第106条);
5.把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安排、安排,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
6.装备保护私运的(刑法第157条);
7.假造 货币并出售或许运送假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
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
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扣押别人的(刑法第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害罪的(刑法第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合法搜查别人身体、住宅,或许不合法侵入别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刑讯 逼供或许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逝世的(刑法第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安排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伤或许体罚优待致人伤残、逝世的(刑法第248条);
15.监管人员指使、怂恿被监管人殴伤或许体罚优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逝世的(同上);
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许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资产的(刑法第253条);
17.假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
18.诱惑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
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办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许指使贿买、胁迫别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
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假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
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许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
22.利用、唆使未成年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或许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23.缉毒人员或许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庇护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24.诱惑、唆使、诈骗或许逼迫未成年人啃咬、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25.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则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
27.制作、仿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安排播映的,或许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
28.战时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
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
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第二、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1.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形成危害成果的(刑法第18条);2.未遂犯(刑法第23条);3.如果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的唆使犯(刑法第29条);4.自首(刑法第67条);5.建功(刑法第68条)。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刑法第17条)。
(2应当减轻处分的情节:
形成危害的间断犯(刑法第24条)。
(3)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瞎子违法的(刑法第19条);2.准备犯(刑法第22条)。
(4)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的情节:
从犯(刑法第27条)。
(5)能够减轻或革除处分的情节:
1.在外国违法现已受过惩罚处分的(刑法第10条);2.有重大建功体现的(刑法第68条);3.个人贪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违法后有悔改体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4.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6)应当减轻或革除处分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3.胁从犯(刑法第28条);4.违法后自首又有重大建功体现的(刑法第68条)。
(7)能够革除处分的情节:
1.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刑法第37条);2.违法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3.不合法栽培罂栗或许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主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8)应当革除处分的情节:
没有形成危害的间断犯(刑法第24条)。
第三、裁夺情节
裁夺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历中总结出来,在惩罚裁量时应当灵敏把握酌情适用的情节。裁夺情节虽然不是法律所规则的,可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历中总结出来的,因此关于惩罚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量刑情节与科罪情节不同,量刑情节不仅与违法构成现实有亲近的联系,而且包括违法构成现实以外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一切现实,无论是罪前现实、罪中现实、罪后现实,都有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内容。量刑情节的这种规模的广泛性阐明,量刑情节的规模比科罪情节的规模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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