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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企业需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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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9 17:09:54

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企业需付经济赔偿



缔结两次劳作合同后不再续签,企业需付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需要付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


案例:


张某某在一家企业供职6年,其间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但是合同即将届满,单位忽然提出不再续签。张某某有意持续在这家企业作业,在单位告诉不再续签后,仍然递交了缔结劳作合同的请求。面对这种局势,法令作何规则?员工有权持续作业吗?单位不给续签站得住脚吗?需要补偿吗?近来,新津法院审理了一同颇受关注的劳作合同案,法院终究判定单位违法停止劳作合同,补偿员工高额经济补偿金。


店主不再续用员工被裁定付出双倍补偿金


张某某于2008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成都一家企业生产部担任工头职务,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分别与该企业签定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平均工资为5669.31元。


但是,2014年6月12日,用工单位忽然向张某某送达《劳作合同不续签告诉》,奉告劳作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作合同。张某某没有同意,2014年6月23日,他仍然向用工单位递交了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请求书。当月27日,单位奉告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事宜。双方不合巨大,协商无果。随后,张某某向新津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用工单位向其付出经济补偿金68031.72元(5669.31元×6年×2)。2014年8月21日,新津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决:“单位付出请求人张某某补偿金68031.72元,减去前期已付出的34015.86元,实际再付出请求人34015.86元……”判决下达今后,用工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自身有错单位才不用赔


新津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张某某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与该企业签定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后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了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请求,且无法令规则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因而,用工单位未同意持续缔结合同的行为属违法停止劳作合同,依法应以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5669.31元×6年×2)给予补偿金,因而对用工单位建议不付出被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表明,劳作者与用工单位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合同期满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则的“如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情形的,能够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工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建议停止劳作合同联系的,属于违法停止劳作合同。对此,劳作者能够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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