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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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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7 17:08:16

行政处罚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一、行政处罚罚款可否请求延期交纳


当事人有经济困难不能交纳罚款的,能够向行政机关请求延期,经行政机关同意后,能够暂缓交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罚决议的,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办法: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将冻住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许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请求和行政机关同意,能够暂缓或许分期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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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罚款滞纳金有上限吗


实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必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条件,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必定的金钱给付责任。但是罚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有所不同,一般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责任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责任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规范应当奉告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责任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归于行政强制实行中的实行罚。实行罚是行政强制实行机关对拒不实行原行政决议所确定的金钱给付责任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责任,以迫使其实行原行政决议所确定的金钱给付责任的直接强制实行办法。


由此可知,罚款滞纳金上限是不得超越罚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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