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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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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9 17:02:19

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一、严峻医疗差错行为有哪些

  《医疗事端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产生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矩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产生下列严峻医疗差错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端;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结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矩的其他景象。


  严峻医疗差错行为有三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端;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结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矩的其他景象。


对医疗差错的处分有什么规矩


  二、对医疗差错的处分有什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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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业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产业(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峻影响患者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契合《执业医生法》第37条规矩,情节较重的,或因为医院严峻办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职责人的《医生工作证书》或《护士工作证书》,暂扣或吊销职责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办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期限改正等措施。关于医生职责契合《执业医生法》第37条规矩,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直接职责人或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职责的,可依职责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形成医疗职责事端的直接职责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端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情绪和一贯体现,别离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端: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端: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


  三级医效事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三、医疗差错司法判定的规矩

  1、《医疗差错司法判定规矩》,该规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定。


  2、《规矩》规矩,医疗差错判定实施逃避制度。判定人应逃避的景象包含:判定人是当事人或其近亲的;判定人或其近亲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判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判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判定的;判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判定的其他景象的。


  3、托付人可自选判定人,判定机构应指派或由托付方随机选2名以上判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档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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