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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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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9 17:15:11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责任

  为了兼顾后给付责任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供给恰当担保,先给付责任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告诉后给付责任人,该告诉的内容包含间断实行的意思表明和指出后给付责任人供给恰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责任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责任人的实行才能显着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实际风险的责任。


  先给付责任人及时告诉后给付责任人,可使后给付责任人尽量削减损害,及时地康复实行才能或供给恰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责任人实行其责任。


  规则先给付责任人负上述举证责任,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托言后给付责任人损失或可能损失实行才能而随意拒绝实行自己的债款。如果先给付责任人没有切当证据而间断实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责任


  相关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一)运营状况严峻恶化;(二)搬运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款;(三)损失商业诺言;(四)有损失或许可能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证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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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责任人间断实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则,先给付责任人有切当证据证明后给付责任人的实行才能显着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实际风险的,有权间断实行。所谓间断实行,便是暂停实行或许延期实行,实行责任依然存在。在后给付责任人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此处所谓恰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刻恰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责任人的债务得以完成。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能够是保证,也能够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责任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则,先给付责任人间断实行后,后给付责任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先给付责任人能够解除合同。解除的方法,由先给付责任人告诉后给付责任人,告诉到达时产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责任人有贰言时,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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