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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主刑和附加刑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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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1 18:00:56

刑事制裁主刑和附加刑如何区分



一、刑事制裁主刑和附加刑如何区别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惩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一起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则的主刑包含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指刑法规则,弥补主刑适用的惩罚办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的品种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产业。 附加刑也能够独立适用。


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主刑品种】主刑的品种如下:


(一)控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弥补主刑适用的惩罚办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并且关于同一违法和同一违法人能够一起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依据《刑法》第34条的规则,作为我国惩罚系统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惩罚办法,附加刑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别的,《刑法》第35条规则的,适用于违法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系统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则:附加刑的品种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产业。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关于违法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违法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分。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违法,产业违法和某些成心违法。人民法院对违法判处分金有两种情形:


(1)单位违法。对单位违法,人民法院能够对单位判处分金;


(2)违法分子。对违法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分金和并处分金两种方式之一。对违法分子单处分金,是对违法情节细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违法分子并处分金,是对违法情节严重、必需要判处控制以上刑期的罪犯一起判处分金。对违法分子判处分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详细规则,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定详细金额。被判处分金的,违法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认的一次或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应当强制交纳,如若不能全部交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罪犯有能够履行的产业,随时追缴。被判处分金,只有发生不可抵抗的灾祸,才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削减或许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依据《刑法》规则,该附加刑关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违法分子,以及对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则。一起,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时分,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履行完毕之日或许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履行期间。


3、没收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则,没收产业首要适用于违法所得巨大或许特别巨大的违法,是没收违法分子个人一切产业的一部或许全部的惩罚,但没收全部产业的,应当对违法分子及其抚养的家族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一起,在判处没收产业的时分,不得没收归于违法分子家族一切的或许应有的产业。别的,没收产业前违法分子所负的正当债款,需要以没收的产业归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归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违法的外国人脱离我国国(边)境的惩罚办法,关于违法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事处分包含附加刑吗


刑事处分包含附加刑。


依据《刑法》第32条惩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主刑品种


主刑的品种如下:(一)控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34条附加刑品种


附加刑的品种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产业。附加刑也能够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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