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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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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7 16:48:16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


一、包揽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

  包揽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志愿,对婚姻现实强行包揽。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讨取很多资产的意图,包揽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揽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揽婚姻,买卖婚姻在包揽婚姻的范围之内。


包揽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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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包揽婚姻的法令救助

  我国《婚姻法》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则,包揽、买卖的婚姻都归于可吊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婚姻。假如是受钳制的一方提出吊销婚姻恳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假如是被非法约束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假如超出了上述期限,关于包揽、买卖引起的离婚胶葛,假如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树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关于包揽、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状况而论,对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的,状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有关规则予以刑事处罚。


  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条规则:“爸爸妈妈或别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志愿而逼迫包揽婚姻和以讨取资产为意图,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志愿而逼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假如婚后双方没有树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第6条规则,“包揽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树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定见》第17条的规则:“归于包揽买卖婚姻所得的资产,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状况下,在特别状况下,可以变通。


  三、包揽婚姻的法令依据

《婚姻法》


  第三条 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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