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应当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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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1:07:32
稿酬所得应当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导读:稿费所得以个人每次获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则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越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则对应交税额减征30%,故其实践税率为14%。
酬所得以个人每次获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则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越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则对应交税额减征30%,故其实践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越4000元的:应交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交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交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薪酬、薪水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四、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产业租借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越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五、产业转让所得,以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献的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从应交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我国境内无居处而在我国境内获得薪酬、薪水所得的交税义务人和在我国境内有居处而在我国境外获得薪酬、薪水所得的交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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