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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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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5 11:16:05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检察院检查申述期限是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子,能够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案子,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申述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办完毕,补充侦办以2次为限。补充侦办完毕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子一般状况下在检查申述阶段审限最长为:6个月。但是如果是改动统辖或上报案子,是不是“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申述期限”,又有6个月的检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改动统辖前后退回补充侦办的次数一共不得超越两次”,所以改动统辖(包括上报)的案子退补也最多不超越2次,因而改动统辖(包括上报)的案子审限最长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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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检查申述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规则办案期限,主要是依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确保司法机关有满足的时刻检查案子,如检察院在检查案子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对,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能够自行进行侦办,以确保做到准确、不出过失;一起又要避免办案时刻过分延长,使案子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上述检察院检查案子的时刻基本上是符合咱们国家的状况的。这里应当留意两种状况,


1、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案子傍边,以为现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办完毕,又移交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述的,人民检察院能够重新核算检查期限;


2、在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中,发现该案子依照法律规则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归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统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子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统辖的,改动统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核算检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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