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拖欠工资能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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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17:57:26
员工被拖欠工资能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

常见疑问1:用人单位拖欠以下费用,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么?
(一)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高温津贴不属于“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不可以被迫解除。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未休年休假工资” 并非劳动的对价,本质上不是工资,而是一种“补偿”。
因此,公司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不可以被迫解除。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协议,约定支付时间的,用人单位有权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没有按月发放,拖到最后月才结算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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