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散播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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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17:59:01
民法典散播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怎么处理
一、民法典散播谣言侵犯别人名誉怎么处理
危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归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在公共场所公然危害别人名誉的,归于违背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详细情节予以治安处分;屡次伪造现实诋毁别人,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诋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遭到危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恳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危害、排除妨碍、消除风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恳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二、个人名誉谣言可否报案
能够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诋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则:
第一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伪造现实诋毁别人”:
(一)伪造危害别人名誉的现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许安排、指派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触及别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危害别人名誉的现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许安排、指派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的;
明知是伪造的危害别人名誉的现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情节恶劣的,以“伪造现实诋毁别人”论。
第二条 使用信息网络诋毁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诋毁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许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形成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诋毁受过行政处分,又诋毁别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九条 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诋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则的危害商业诺言、产品名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则的鼓动暴力抗拒法令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则的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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