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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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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9 17:01:44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产品职责的归责准则有哪些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出产者、出售者的产品缺点职责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则。


  1、出产者的严厉职责。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此为无差错职责准则。不管出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当补偿职责。因而,这是一种严厉职责。但严厉职责不同于肯定职责,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职责。产品质量法一起规则了法定免责条件,即出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


  (2)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2、出售者的差错职责。依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此为差错推定准则。可见,这儿的差错是一种推定差错,出售者负有举证职责,不然不能免除补偿职责。


产品职责的归责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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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品职责的构成要件

  (1)出产或出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或产品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儿所说的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含在内;这儿所说的产品缺点包含设计缺点、制造缺点和警示说明缺点。


  (2)不合格产品形成了别人产业、人身危害。这儿所指的别人产业,不只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至于缺点产品自身的危害,购买者也能够依据侵权职责法的规则要求出售者承当侵权职责。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者,能够是购买者、顾客,也能够是购买者、顾客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点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点产品被运用或被消费、运用或许消费缺点产品导致了危害的产生,可是关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以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产品职责的主体是产品的出产者或许出售者,产品的出产者不只包含制造者,并且包含任何将自己的名字、名称、商标或许可辨认的其他标识表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许个人。关于产品职责的受害人而言,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产品的出产者或出售者在向受害人补偿之后,能够向有职责的出产者或出售者追偿。


  可是,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职责的,产品出产者、出售者在向受害者补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补偿。


  三、产品职责的法律依据

  《侵权职责法》


  第四十一条 出产者的产品职责


  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第四十二条 出售者的产品职责


  因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危害的,出售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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