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后拼接的借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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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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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4:37:19
法治中国 依法安邦
2017年初,李某将3万元出借给王某。2018年底,李某找到王某要求还钱,王某提出要看借条原件。于是李某拿给王某看,王某接过后将借条撕毁,拒不归还借款。李某将借条碎片粘好,拼接后尚能看清借款金额、借款人签名、出借人等信息。现李某诉至法院,提供拼接的借条、被撕毁前的复印件一份,要求王某归还借款。王某辩称,借条是真实的,但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3万元,所以才撕毁了借条,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李某提供的拼接起来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意见:
1、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认可,虽然借条是拼接的,也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该借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2、李某借条是撕毁后拼接而成,该书证不具备完整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主张王某未还款而撕毁借条,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未能提供证据,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主张。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对于借款事实提供了证据证明,拼接的借条能反映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信息,王某亦认可借条上的签名,虽然有瑕疵,但能够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李某亦解释了借条被撕毁的原因。
此时,李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王某则负有提供证据推翻王某举证的责任,王某应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偿还债务,仅凭口头陈述不足以抵抗李某提供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该借条的有证明力,支持李某的要求还款请求。
二、本案中拼接的借条关键信息仍完整,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撕毁后重新拼接的书证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该借条经过拼接后能够与复印件的内容相互印证,且王某对借条内容予以认可,能够形成证据链,应当认定该借条的效力,作为定案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注意证据的保全,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转账方式出借或者还钱,并做好记录留存。提高对证据保护的认识,借条要多复印几张,如果借款人要看也可以出示复印件,不要轻易将原件示人,防止丢失或毁损。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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