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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以签订生效还是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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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4 16:57:11

动产抵押合同以签订生效还是登记生效


动产典当合同以签定收效还是挂号收效


挂号收效。《民法典》(2021.1.1收效)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典当的,典当权自典当合同收效时建立;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该条规定表明,除依法有必要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动产外,动产典当并不以挂号为收效要件。关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制作的船只、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处理还是不处理典当物挂号,动产典当权自典当合同收效时发收效能。但是,处理与不处理典当挂号的法令结果是不同的,未处理典当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所谓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合同签定后,假如典当人将典当产业转让,关于好心获得该产业的第三人,典当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典当人重新供给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款人及时偿还债款;另一方面,典当合同签定后,假如典当人以该产业再次设定典当,而后位典当权人进行了典当挂号,那么,完成典当权后,后位典当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典当挂号的典当胛人受偿。而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权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法令效能,也即典当产业挂号后,不论典当产业搬运到谁手中,只需债款履行期届满债款人没有履行债款,典当权人都可以就该典当产业完成典当权。同时还有先于未挂号的典当权人受偿的权力。由此可见,为了实在保障自己债款的完成,典当权人最好处理典当挂号


我国动产典当权模式选用书面建立—挂号对立主义,即,动产典当权依当事人世的书面合同建立,但未经挂号,不得对立第三人。因此,动产典当合同签定后,若未挂号,典当人将典当产业搬运或者处分,关于好心获得该物之人,典当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典当人重新供给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款;反之,若已挂号,典当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典当物建议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好心获得,第三人仅能向债款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含债款人的一般债款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好心”,指的是片面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典当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不知有动产典当权的存在,即为“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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