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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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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4 17:09:28

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股东会抉择无效的景象有哪些

  1、无权处置股权的股东会抉择无效

  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抉择,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自己未到会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假造的状况下,股东会抉择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与了股东依实在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定见的权力,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归于违背法令规则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触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别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实在意思表示,故股东会抉择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抉择无效

  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假如股东会没有告诉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告诉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告诉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景象危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背了法令规则,该股东会抉择应为无效。但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以公司规章为准。


  3、违法修正公司规章条款的股东会抉择无效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规章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规章能够随意规则。假如公司股东会抉择对规章条款的修正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股东会抉择无效。比方修正公司规章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力、违背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本钱的规则、违背规章修正需求2/3以上表决权的规则等,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抉择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赢利的股东会抉择无效

  股东享有的合法财物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财物收益、参与严重抉择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详细到财物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份额分取的公司红利。


  而用于分红的赢利,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财物权益中仅有脱离于公司经营财物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产业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什物等多种方式,经过股东会抉择程序,将公司产业私分给股东的景象,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财物,使得公司财物不正当丢失,侵害了公司员工的产业权益,危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危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景象的股东会抉择违背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无效。


  5、逾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抉择无效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组织不能夺取或许干涉其他组织行使权力,故此,假如股东会逾越其职权,则抉择无效。比方股东会抉择免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逾越了股东会职权,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状况下,危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危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股东会抉择无效。再比方,假如股东会抉择先给股东预设竞业制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不合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遭到该抉择侵害的小股东有权建议抉择内容无效,不受抉择的束缚。


  6、乱用本钱大都决准则的股东会抉择无效

  股东会中本钱大都决为准则,其合理性在于依据不同的方案,形成可变性的大都派。但假如大都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背诚笃信用准则或大都股东信赖义务准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抉择,其所作抉择为乱用本钱大都决的抉择。故此,判别所作的抉择是否乱用本钱大都决的关键是衡量建议抉择无效者的利益与因抉择效力维持所保证的大都派股东的利益。


  乱用本钱大都决的抉择,因违背制止权力乱用和诚笃信用准则,归于违背强行法规则的行为,应认定抉择无效。从实务来看,利用本钱大都决确认股东会抉择无效,比方要求XX类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削减其持股份额;或许私行增资,危害小股东的利益;或许违背同股同权准则。当然,乱用本钱大都决准则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能够作为股东会抉择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


公司股东会抉择无效的景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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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股东会抉择的内容

  依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则,股东会的抉择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状况:会议时刻、地址、会议性质(定期、暂时)。


  2、会议告诉状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告诉时刻、方法;到会股股东状况,股东放弃状况。


  举行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15日前告诉全体股东。


  3、会议掌管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掌管;一般状况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掌管(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实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掌管的派遣书)。


  4、会议抉择状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正公司规章、公司增加或许削减注册本钱、分立、兼并、闭幕或许变更公司方式作出抉择,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股东会会议的详细表决成果,持赞同定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份额。持反对或放弃定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抉择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股东会抉择的法令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招集与掌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掌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履行董事招集和掌管。 董事会或许履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责任的,由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招集和掌管;监事会或许监事不招集和掌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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