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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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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8 17:09:05

民法典的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法人闭幕后的清算有哪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闭幕的,除兼并或许分立的景象外,清算责任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组织或许决策组织的成员为清算责任人。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清算责任人未及时履行清算责任,造成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许好坏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没有规则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则。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下财产,依照法人规章的规则或许法人权利组织的抉择处理。法令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清算完毕并完结法人刊出挂号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处理法人挂号的,清算完毕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结法人刊出挂号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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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在什么景象下会闭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法人闭幕:


(一)法人规章规则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许法人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利组织抉择闭幕;


(三)因法人兼并或许分立需要闭幕;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挂号证书,被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


(五)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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