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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你知道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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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3 15:34:00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虽然都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一些利益,但是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你知道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1


法律规定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典型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朱绚丽提起自诉的被告人张建忠涉嫌侵占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张建忠利用其任佛山市禅城区红太阳不锈钢加工厂(以下简称红太阳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投资人朱绚丽)驾驶员的职务之便,在该厂安排其独自一人开车将一批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不锈钢卷带外出送货之际,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所得款4万元逃匿,后被抓获。法院以张建忠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结论】


    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属于单位,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故无论被雇佣或者聘请的人员称谓如何,均不属于具有“职务”,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3


客观表现不同


    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4


主观目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某公司业务员屈某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将收到对方支付的17万元货款中的7万元用于给家人治病。2016年6月,屈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即,检察院以屈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屈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职务侵占往往采取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财务手段,即我们熟悉的做假账来掩盖侵占的事实。本案中,屈某只是单方面将7万元钱挪出大部分用于给家人治病,并没有采用其他方式使该项业务费“消失”。从资金去向上看,屈某将挪用货款的大部分用于给家人治病,剩余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屈某家人的还款行为,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挪用资金罪可以转化为职务侵占罪吗?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精神,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转化为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必须具有挪用资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或者采取虚假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资金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的;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资金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资金去向的等特征。否则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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