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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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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9 17:12:16

民法典的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法人建立行为的法令结果是什么


建立人为建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令结果由法人接受;法人未建立的,其法令结果由建立人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法人建立行为的法令结果】建立人为建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令结果由法人接受;法人未建立的,其法令结果由建立人接受,建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


建立人为建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发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建立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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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


和自然人相同,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力才能,可以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力才能,它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力才能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不是自然才能,而是法令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但法人究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力才能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力才能主要有以下差异:


1.民事权力才能开始与消除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从法人建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除;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力才能是从自然人的出世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除。


2.民事权力才能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力才能的内容,如继承权力、接受抚养的权力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展开信贷业务的权力,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力才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力才能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运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遭到法令和自己章程的约束,其民事权力才能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差异。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力才能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力才能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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