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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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17:30:03
民法典的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约束是什么
土地上现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约束】土地上现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力: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机构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好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同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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