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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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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1 17:39:03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宅基地运用权的界说有哪些规定


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制作住所及其隶属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运用权的界说】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制作住所及其隶属设备。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运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令适用】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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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的特色


农村宅基地运用权的享有是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用。因而,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第一,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为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人请求宅基地很大程度上由于其是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请求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运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人取得宅基地运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制作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运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运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首要表现在农人可以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根本的生活条件,然后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由于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根本稳定的寓居条件,客观上保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而,宅基地运用权仅仅基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力,只能在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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