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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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1:48:16
宣告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导读: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子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施行的某些法令行为无效,如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产业,非正常压价出售产业,对本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抛弃自己的债款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令行为。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令结果是:
第一,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子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施行的某些法令行为无效,如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产业,非正常压价出售产业,对本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抛弃自己的债款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令行为。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款人或者债款人对破产宣告有贰言的,能够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损失对自己产业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产业由清算组接管。债款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债款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中止出产经营活动。为债款人利益确有必要持续出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破产企业的产业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住的,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并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办理移送手续。
第五,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免除或者持续实行。
第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产业保管人员有必要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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