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 \ 民法典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有哪些
法律资讯

民法典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有哪些

  • 中法邦
  • 495
  • 187 7320 5838
  • 2020-11-23 17:38:19

民法典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有哪些



一、民法典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建立及转让约束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挂号时建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赞同的在外。出质人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债务或许提存。


image.png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维护


(一)行政维护办法的实施机关


用行政手法维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都对行政机关维护知识产权做了规则。


专利方面,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局)以及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是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商标方面,商标管理实行中心一致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准则,从中心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


著作权方面,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维护办法


对于侵略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能够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能够依职权进行查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能够在查办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能够采取责令中止侵权、罚款、挂号封存或暂扣办法、展览会(交易会)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等多种维护办法。


这些办法主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中体现。


上一篇:民法典债权债务转让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下一篇:民法典规定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462226748@qq.com。

法律咨询 快速响应
推荐律师

杨静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