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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多久才能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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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4 17:30:28

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多久才能赔付到位


案例分析

  贺某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贺某被派遣至X公司工作。工作未满一个月的贺某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致伤残五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贺某一直处于治疗休息中,X公司承担了贺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后X公司书面通知将贺某退回A公司,并停止承担贺某的工资及社保费用,A公司认为贺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继续由X公司承担,故未发放贺某工伤待遇。因此,贺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和X公司支付伤残津贴。A公司辩称贺某系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到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工单位X公司承担,A公司作为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仲裁委员经审理作出裁决:X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A公司作为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裁决后,X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A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X公司不承担支付伤残津贴的责任。A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劳动仲裁时一致。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X公司不支付伤残津贴。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相同的意见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X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只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方式中的工伤,并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该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的是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证明了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受伤中存在过错,用工单位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僵化,九十二条的规定并未明确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中,工作是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目的是利益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完全符合“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工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领域的行政机关,其发布的《意见》虽然只是规范性文件,但却是在其主管的劳动领域对《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合理解释。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只是对于普通用工方式的规定,并未涉及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故《意见》的规定也算不得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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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多久才能赔付到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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