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包括原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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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9:07:44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福利、计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劳动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那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包括原工作单位的那部分?下面我们将用一个小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法律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13年2月,在兴旺集团下属单位兴旺百货公司工作的康某,由于工作需要被调到了同是兴旺集团下属单位的兴旺物流公司。康某与兴旺百货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与兴旺物流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半年后由于公司业务量下降,效益不好,各个部门不得不进行裁员,公司要和康某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康某的工作年限,是否包括以前在兴旺百货公司的工作年限呢?
(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连线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是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后如何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规定。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资产业务划转、并购、重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将劳动者从建制地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将劳动者调往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下的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本条明确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享有的福利待遇及其他合法权益,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密切关系。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变动,该变动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综上所述,康某因服从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被派往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文参考资料
《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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