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账与私账间存在非法的资金往来,很容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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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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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09:38:25
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公司对外进行营业活动应使用公司账户。公司账户与股东的私人账户应当是互相独立的,但若二者之间存在不正常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案例索引
《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海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
争议焦点: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导致财产混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1.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2.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李腾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协同教育公司股东肖艳娟账户(大部分款项又汇入宋海平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协同教育公司账户),协同教育公司亦通过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账户向李腾偿还借款。同时,协同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协同教育公司、宋海平、肖艳娟申请再审称协同教育公司实际控制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账户,股东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
3.原判决认定因协同教育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肖艳娟、宋海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又退出协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田海风一人股东)。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延伸: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
案例一: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在2013-2015年期间,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通过以上案例,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是很不安全的。因为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还要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1、大数据比对分析
金三上线,税务局想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发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是否真实,都是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一旦发现异常,金三系统就会自动预警,不用等着别人举报,税务局自然就会知道某某企业存在偷漏税现象。
2、中国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
CRS的推行,共同申报准则即将落地,中国可与成员国合作对海外的金融投资者进行涉税信息查询。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你仍旧是中国护照持有者,或是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国税局就是透明的了!中国国税局将通过与其他CRS成员国间的信息交换,掌握本国国民的海外资产收益情况。再想通过海外资金转移的方式避税,以为中国税务无法知悉,那你可就大错特错了。
3、五证合一全面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社保、年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单位,属于地税重点开展的纳税疑点检查的对象之一,再虚做几个人工资没余地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还能逃多少!
最后再次提醒各大企业,公司用个人账户收款风险颇多,一旦被查,不仅需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被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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