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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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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5 17:06:11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乱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差异


在规范层面,乱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界说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乱用职权的“违反规定处理公事”;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仔细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穿插堆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乱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差异。


但是,究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要需求处理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现实层面下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差异较为恰当: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活动”。乱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详细违法,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有必要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精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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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差异


(1)行为性质上的差异。乱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乱用”。这种“乱用”首要表现为两种景象:一是逾越职权的乱用,即行为人逾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业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乱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肆无忌惮,滥施淫威,为所欲为地违法处理公事。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首要表现为两种景象: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峻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抛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仔细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峻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大意草率、敷衍了事。


(2)行为方法的首要差异。从行为方法上讲,乱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能够由作为构成,也能够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首要方法有所差异,即乱用职权罪首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乱用职权罪首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法逾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许违法行使职权为所欲为处理公事,这就是说,乱用职权罪的行为方法首要表现为作为。


玩忽职守罪首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法对作业严峻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抛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能够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


(3)成果要件要求上的差异。鉴于乱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片面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


3、两罪在片面方面的差异


乱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片面罪过,都是既能够由成心构成,也能够由过错构成。


(1)乱用职权罪首要是由成心构成,个别情况下也能够是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表现为成心的乱用职权,既能够是直接成心,也能够是直接成心。如执法人员基于报复动机,乱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产业,违法撤消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他人等,便是一种直接成心的心思情绪;如执法人员基于私情、私利,该为而不为,该扣押、查封的产业而不去扣押、查封,该撤消营业执照的而不去撤消,对成心拒不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危害成果听之任之,便是一种直接成心的心思情绪。


(2)玩忽职守罪首要由过错构成,少数情况下也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片面过错,是指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本应恪尽职守,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思,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成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许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造成重大危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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