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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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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7 17:30:18

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一、民法典爱人逝世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民法典规则,被宣告逝世的人的婚姻关系,自逝世宣告之日起消除。所以爱人逝世后,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宣告逝世、吊销逝世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逝世的人的婚姻关系,自逝世宣告之日起消除。逝世宣告被吊销的,婚姻关系自吊销逝世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可是,其爱人再婚或许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在外。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成婚登记】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成婚登记。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登记,发给成婚证。完结成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成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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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无效的景象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免除,又与他人办理成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我国,只需两边办理了成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免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只需两边揭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成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规则三代以内血亲禁止成婚,包含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成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含:


(1)同源于爸爸妈妈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爸爸妈妈的子女之间不能成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


现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能够理解为以下疾病:


(1)指定流行症,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以为影响成婚和生育的其他流行症;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悉数或许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孙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成婚后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龄。


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成婚,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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