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为离职员工继续缴社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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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09:50:18
导读
用人单位为离职女职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案情简介
一家玩具厂的女职工周某要辞职,由于已经怀孕,她还想将来生产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是,她要求与公司达成协议,在自己辞职后,由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其享受完生育保险待遇。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想知道,如果公司按照周某的请求操作,是否合法?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主体,要么是企业女职工本人,要么是企业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
本案中,周某一旦辞职,就意味着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社会保险关系自然也就不再存续,周某也就不能以该公司职工身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公司按照周某的要求操作,则涉嫌与员工串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门查实后,将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按照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进行罚款。如果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江苏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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