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这3个条件!否则不能作
-
中法邦
-
1075
-
187 7320 5838
-
2020-07-16 10:13:37
当双方没有签订交易合同的时候,被拖欠货款的一方应该要怎么证明被拖欠的货款呢?是不是没有签订合同就可以心安理得拖欠货款呢?下面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答案~
原告诉求
原告宏盛机电与星星造纸自201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宏盛机电向星星造纸供应紧固件、消耗品、刀具等产品,星星造纸结算后按期提供订购单,订购单经双方盖章后,财务根据订购单金额支付货款。宏盛机电诉至法院,认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间,星星造纸支付20万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未付,要求星星造纸支付欠货款共计200万元。
被告答辩
被告星星造纸辩称,原告宏盛机电与其的业务往来均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的订购单所发生的金额200万元,也无其单位盖章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了“被告需要货物时向原告发出购货要求,由原告提供货物给被告,双方业务员通过QQ联系方式对每月的货款进行确认,由被告制作订购单发给原告,原告盖章后给被告,被告再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双方虽在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就单个货物没有报价单,但双方通过发送对账单的形式对每月的货款进行确认,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双方对交易价格是确定的。此外,被告在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后,非但没有按照订购单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反而以订单未经被告盖章确认为由对交易金额提出异议,被告的行为显然有违交易的诚实守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星星造纸给付原告宏盛机电货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导读
在对外交易过程中,作为企业,经常需用到企业的身份出具证明材料,那么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具备有效性呢?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的?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民事法律参考、法商之家
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来源标记错误或文章格式内容错误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烦请联系告知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09号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可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该条规定,从《证据》的形式上看,没有制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同时,根据山东高院对枣庄市中分局的调查取证情况看,该分局没能提供普超公司2008年1月到10月份期间领取炸药的相关记录。故枣庄市中分局渴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01号
殷井志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是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仅有众成公司的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证明不符合前述关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规定。众成公司与国瑞公司的另案诉讼中,众成公司明确陈述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陈述的内容与其在前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推翻其此前关于其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的陈述,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法官提醒
在生意场上,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交易大量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此,提醒广大经商者,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规范双方交易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也要留心保存相关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订购单、付款凭证等,以免日后产生纠纷陷入举证不能、“有理说不清”的境地。
(本文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来源标记错误或文章格式内容错误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462226748@qq.com。
推荐阅读
-
齐齐哈尔民用枪支持枪许可要办多久
2020-10-21 17:50:16
-
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劳动合同,人社局能否自行确认劳动关系?
2020-08-04 14:09:11
-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范围是怎样的
2020-09-28 11:02:04
-
债权人能拉走债务人物品抵债吗
2020-11-25 11:58:19
-
民法典中遗弃子女多久就没有抚养权了
2021-01-18 17:48:17
-
在线律师专业为你解答疑惑
2020-09-18 18:01:43
-
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交
2020-12-08 11:26:27
-
医疗事故鉴定患方需要交什么材料
2020-11-02 11:39:11
-
新筑一品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2020-09-07 11:54:12
-
夫妻离婚过错方如何分的财产
2020-11-17 11:03:22
热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