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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产权房有多少年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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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9 17:33:12

民法典小产权房有多少年居住权


一、民法典小产权房有多少年寓居权


民法典规则,房子寓居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由房子所有人建立的,寓居权的期限由房子所有人和寓居权人洽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寓居权的定义】寓居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好,对他人的住所享有占有、运用的用益物权,以满意生活寓居的需求。


第三百六十七条 【寓居权合同】建立寓居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寓居权合同。


寓居权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所的位置;


(三)寓居的条件和要求;


(四)寓居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寓居权的建立】寓居权无偿建立,可是当事人另有约好的在外。建立寓居权的,应当向挂号组织请求寓居权挂号。寓居权自挂号时建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寓居权的转让、承继和建立寓居权的住所出租】寓居权不得转让、承继。建立寓居权的住所不得出租,可是当事人另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条 【寓居权的消除】寓居权期限届满或者寓居权人逝世的,寓居权消除。寓居权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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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子寓居权的特征


1.寓居权是在他人的房子所有权上建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子上不能建立寓居权。


2.寓居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寓居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由于寓居权主要是为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主要是源于奉养、抚育和抚育的需求,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爱人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寓居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集体不能够享有寓居权。


3.寓居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力,但权力的行使则能够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成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力人相分离,故权力人逝世,其权力即行消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寓居权的意图和性质的约束,应当明确寓居权是一项不行转让的权力。


4.寓居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寓居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寓居权由于是用来供没有房子的人寓居的,所以权力人对房子的寓居权假如没有约好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一直。寓居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言、遗赠中规则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寓居权由于是一种特别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子的人寓居的,是用来确保其生计利益的,所以寓居权人享有的寓居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子的一部分,而不是悉数。而且,寓居权不得由他人承继。这一点表明晰寓居权权力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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