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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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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0 16:51:37

达到法定退休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一、到达法定退休劳作争议是否受理


劳作者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劳作争议是退休前产生的,请求裁定时会受理。如果是退休后呈现的,不属于劳作争议,劳作裁定组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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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产生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产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实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作合同产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职、离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核算。


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裁定时效期间重新核算。


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请求裁定的,裁定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产生争议的,劳作者请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终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产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产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作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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