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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案例+法官释法:续签劳动合同的6大误区(特别注意最后一点)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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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6 10:19:46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譬如,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还有单位称“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其实,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以下6个误区从不同角度提示用人单位:谨防踏入劳动合同续签误区。









误区一:劳动关系延续等于“续签合同”


    家居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一家公司当了一名操作工。2018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他结算完工资就回家过年去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在原岗位干原来的活且领着原来的工资,一切都没有变化。


    近日,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而公司的解释是:合同自然续延就等于续签,没必要再费事重签一遍。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误区二:续签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吴某从汽修学校毕业后到汽车修理厂工作,工厂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让他签字。


    吴某审查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大,但工资没有提高。他对此提出疑义,厂方的态度是:“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本案中,如果因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吴某离厂,他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的标准是:按吴某的工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误区三: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钱某和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两个年头。在办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厂方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


    钱某等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他们认为,行业工资都提高了,继续这样的合同有点吃亏,想重新签合同定待遇。但是,公司不同意。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四: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邹某和韩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并且一干就是两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并安排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然而,公司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


    最近,企业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原合同的到期之日。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公司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倒签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误区五:续签劳动合同可规定“试用期”


    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凡厂子技术革新项目或上新生产线,他都能很快适应。他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提出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对张某重新进行试用。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但厂里没人理睬他。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张某已在本企业工作3年,厂方认为他是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已经结束了试用阶段,如果企业坚持“试用”他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误区六: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李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近3年时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为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所以,企业认为续签合同没必要,除与刚入职的员工签订合同外,此后就不再签了。


    前不久,李某提出辞职。办理手续时,李某要求支付没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与公司产生争议。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本文来源:《劳动午报》、法务之家


本文作者:王景龙 王子琪 赵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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