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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满意怎么办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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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0 16:57:15

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满意怎么办



一、对交通事端职责区分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有异议的,能够自《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恳求及其理由和首要依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区分职责不妥的错误所在,并捉住有关依据不放,力求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发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端职责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要在就民事补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端确认书不合理的话,能够就职责问题直接改判。


对交通事端职责区分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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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事端职责区分后怎么补偿

  确认事端职责后,在确认补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产生交通事端;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产生交通事端。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产生交通事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产生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其次,对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但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首要职责的,承当80%的补偿职责;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平等职责的,承当60%的补偿职责;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40%的补偿职责;


  (5)机动车一方无职责的,承当10%的补偿职责;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产生交通事端,机动车一方无职责的,承当5%的补偿职责,交通事端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产生交通事端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产生交通事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1)负事端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2)负首要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3)负平等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4)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5)无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6)归于交通事端意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释》的规则,视具体情况确认双方的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解书收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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