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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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17:12:08
关于酒驾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该如何认定
关于酒驾肇过后报警承受处理该如何确定
第一,从性质确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当即泊车,保护现场;形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法及相关国务院法令规则了逃逸人所应当承担的晦气法律结果。交通闯祸是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过错形成的,但逃逸则反映出行为人对事故结果危害性持续存在和扩展的心态,至少应该说是一种放任,属于主观成心的范畴,是不能被从前的交通闯祸行为所完全包容和吸收的。依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2条,交通闯祸罪在一般景象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行为人构成交通闯祸罪后又逃逸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量刑起伏阐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立法精力,肇过后不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是闯祸行为人法定的义务。

第二,从刑法处分上看,《刑法》第133条规则的交通闯祸罪在一般景象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也表现出了对包括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的肯定性点评,表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若再将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视作为自首,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分,则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对于同一行为作重复点评。
第三,将未逃逸现场,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不视为自首,不会产生惩罚处分效果欠安之虞。首要,这种行为虽然不能视作为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但在详细办案实践中能够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对于那些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尽力挽回损失,避免危害结果扩展的,仍能够酌情适当从轻处分。其次,在逃逸后又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的,虽然能够依法确定为自首,但这种自首是在逃逸加剧量刑的前提下的自首,是先加剧后再行相对从轻、减轻,相对于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惩罚还是相对较重,不存在有失于公正公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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