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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新设立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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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2 16:48:32

担保公司新设立的条件和流程


一、担保公司新建立的条件和流程

  1、建立信誉担保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事务的高档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事务的工作经历。首要股东和高档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载;


  3、有科学、标准的危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危险控制组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触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事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契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


  先核准公司名称,验资,存案,处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税证、银行开户证,在存案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可行性报告;


  2、公司规章;


  3、公司高管人员无犯罪记载证明,户籍证明;


  4、股东无犯罪记载证明,户籍证明;


  5、股东资信证明等。


担保公司新建立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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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公司建立的资金要求

  出资担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假如跨地区担保,则需达1亿以上。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跨省区或规划较大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组织建立与改变批阅”修改为“融资性担保组织的建立与改变批阅”,施行机关由国家开展变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上述方针措施的出台将有一段时间。


  从了解的其它省市挂号情况来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北京市工商局对担保公司挂号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暂缓挂号担保类公司;浙江省工商局仅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挂号;江苏省工商局挂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非融资性担保”等。


  为一致标准我省操作,支撑信誉担保组织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变革委等部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誉担保系统建设定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组织危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则,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组织挂号注册的有关问题主张如下:


  1、请求新建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组织,工商部分予以处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方针明确后再处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组织借款、票据贴现、融资租借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借款金融事务及财务信誉事务等。


  2、新建立、请求增资的融资性担保组织,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批阅并挂号注册的融资性担保组织请求增设分支组织的,工商部分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方针明确后再处理相关手续。


  3、已挂号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组织及其分支组织,请求改变挂号(含增设分支组织)、注销挂号、存案的,工商部分依法处理。


  4、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批阅之日起,融资性担保组织的建立与改变,应当先经省金融办批阅方可到工商部分处理挂号注册。国家、省有关批阅挂号方针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则履行。


  三、担保公司的法律规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规章。


  (二)有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契合本办法规则的注册资本。


  (四)有契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组织、内部控制和危险管理制度。


  (六)有契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分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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