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忍!“新城股东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案”:犯罪嫌疑人该当何罪?
-
中法邦
-
944
-
187 7320 5838
-
2020-07-16 10:33:29
法
治
中
国
依
法
安
邦
本文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果来源标注错误或文章内容格式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警方通报: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民晚报消息: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余岁,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目前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同时还拥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
王某为江苏人,曾获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新城控股总部现设在上海,主要致力于住宅开发、商业开发与商业管理运营。其公司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公司已累计捐赠超过2亿元,还创办了大型公益品牌,致力于抚育、培养和教育贫困地区青少年。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的社会职务很多,除了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还是江苏省人大代表,并在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上海市房地产商会、江苏省工商联等担任一定职位,获得过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以及江苏省、上海市不少荣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丁海洋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行为客体。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果被查证属实,显然涉嫌猥亵儿童罪。因社会职务众多,案件影响较大,可能面临顶格量刑的风险。
周某某如果明知王某预谋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还带朋友的女儿到酒店供王某玩乐,显然系共同犯罪。
目前媒体关注其是否还有其他同类犯罪行为。如果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王某确有其他同类犯罪,也要以同一罪名处罚,但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强奸幼女行为,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王某在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过程中,行为超出本罪客观方面要求的限度,性器官接触到女童隐私部位,则可能面临强奸罪的指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王某所担任社会职务所在机关存在失察等渎职行为,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理,即领导责任;如果查证存在受贿情节,需有关部门另案处理。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猥亵儿童罪的处罚相对较轻,责、刑失衡,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利,建议立法机关重新评估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现行法律的量刑幅度,适时予以修正。
接下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证据认定以及情节规定
(一)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二)准确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实践中,奸淫幼女具有从严惩处情形,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为属于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例如,该款第二项规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
(三)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适用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当众”实施犯罪至为关键。对在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表明: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上一篇:彻底搞明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有啥区别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462226748@qq.com。
推荐阅读
-
对“老赖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3大法律途径
2020-07-16 10:01:35
-
退休人员能否担任股份公司董事
2020-11-11 17:51:08
-
累犯是什么意思?累犯和再犯有什么区别?
2021-02-02 11:39:20
-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021-01-16 11:42:57
-
政府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如何追偿
2020-09-02 18:05:38
-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流程怎么走
2020-10-14 11:17:30
-
最新离婚无过错方赔偿标准
2020-10-31 18:00:35
-
宅基地确权查询到哪里办理
2020-11-02 11:54:37
-
委托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2020-11-09 09:14:03
-
收到行驶违法记录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2020-08-27 16:59:20